近日,隆昌法院审结的被告人曾某犯贷款诈骗罪,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。
审理查明,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曾某将自己的住房以400647元的价格卖给王某,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且将该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王某,王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后,曾某向王某出具了收条一张。同年5月21日,被告人曾某利用之前办理的虚假房产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,趁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时,隐瞒该房屋已变卖的事实,将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向隆昌县农村信用联社某分社骗得贷款28万后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消费。至今,曾某无力偿还该借款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抵押担保,骗取隆昌县农村信用联社某分社贷款28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刑律,构成贷款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成立。鉴于被告人曾某在被抓获归案后,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辩解,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。(陈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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